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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经营,新能源经营单位涉危险作业罪

作者:特种工考试网 浏览: 发表时间:2023-09-05 09:54:38

近年来,新能源快速发展,新能源技术的应用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兴起,但也有生产经营单位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基础设施造成严重威胁。

 

案例回顾

2021年6月7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巴州区枣林加油站斜对面有人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区应急管理局当即指派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对举报事实进行核查。经查,巴州区某新能源经营部(经营者:雷某某)涉嫌在枣林加油站斜对面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初步认定主要成分为甲醇)。执法人员当场向该新能源经营部(经营者:雷某某)出具了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查封扣押决定书》,暂扣经营的物品约35立方米,现场抽取样品并出具《抽样取证凭证》。

 

 

2021年6月8日,巴州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其抽取的货物样品委托某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试验与鉴定。6月18日,某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试验报告,认定该新能源经营部(经营者:雷某某)经营的货物主要成分为甲醇(甲醇含量:83.80%)。

 

违法行为 

 

巴州区某新能源经营部(经营者:雷某某)甲醇储存区位于巴州区枣林加油站斜对面68.2米处,甲醇储存区距预制水泥管厂房行政办公室58.1米,距铁路桥墩16米,距道路17米,距民房28米,根据四川某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危险性分析报告(甲醇)》,该新能源经营部(经营者:雷某某)的经营(加注)甲醇危险度等级为Ⅱ级,危险程度属于中度危险,存储单位危险度等级为Ⅰ级,危险程度属于高度危险,且甲醇泄漏其形成的蒸汽云发生爆炸时,其死亡半径、重伤半径、轻伤半径、破坏半径都不容易轻视,极具有现实危险。该新能源经营部(经营者:雷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存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等非法违法行为。

 

 

处理 

 

该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七条的规定,7月6日,巴州区应急管理局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7月12日,公安机关对雷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8月27日,公安机关对雷某某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11月26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雷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扣押在案的危险化学品甲醇,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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